2012年9月17日 星期一

衛生福利部(前衛生署)對於洪任諭(pcman)擅自張貼病人病歷的回覆

洪任諭擅自張貼病人病歷於公開網站上,遭搜證檢舉至衛生福利部(前衛生署,時任署長為邱文達),結果接到回覆如下:

感謝您來函針對醫療廣告業務之關心,針對 台端來函提及http://tw.myblog.yahoo.com/johnny868105-johnny/ 此業者阿瀧的幸福小館在部落格刊登MSN帳號OOOOOOO@kimo.com.進行醫療業務招攬,在MSN所敘述..早洩的問題與腎虛有關,透過他的穴道按壓可以針對腎虛問題改善.治療費用一次一千元的收費;業者所留電話0980-OOOOOO。業者對話內容都在檔案中,檔案中也顯示確實為業者MSN帳號,是否違反醫療法相關規定,宜就個案具體事實認定之,本署業已於101年O月O日以衛署醫字第OOO號函請新竹縣政府衛生局進行調查,並依法查處。

以上節錄自衛生福利部(前衛生署)信箱回覆"洪任諭醫師擅自張貼病人病歷"乙案(部分以O帶過)。其回覆自始至終與洪任諭無故洩漏病人隱私一點關係也沒有。請問衛生署,為什麼要這樣回覆?洪任諭有早洩、腎虛嗎?這樣對的起醫界與台灣民眾嗎?對的起病患嗎?

請民眾慎選醫師,並抵制不尊重病患隱私權的醫師!



延伸閱讀:

在台大資工系白板上畫出清明上河圖

評論:原來在研究所的白板上畫畫,還會有新聞傳媒主動跑來採訪啊... XD 這記者應該是你自己找的吧?怎麼跟記者關係那麼好,在白板上畫畫還有記者會來採訪?建議洪任諭先生應該找媒體記者開個記者會,向上圖中被你畫糖尿病足而貼在臉書上的病人公開且正式的道歉,這樣才是一篇正面的新聞報導。

太瞎 護士謔「怎讓阿公出來」

為病患檢驗精液 轉身竟po臉書 2014年07月28日 黃子騰、石明啟╱新北報導
林口長庚醫院一名年輕女護理師,上周五接到醫師開出的急件檢驗單,要求她幫休克的男病患進行精液檢驗,女護理師接到檢驗單後,竟將檢驗單拍照上傳臉書,留言「第一次遇到好困擾,shock(休克)的病人留檢體的範圍好廣,只是……要怎麼讓阿公出來啦」。
有網友看到這則討論後痛批護理師離譜,「怎麼可以公開討論這種東西!」還指控女護理師雖未貼出患者姓名,但檢驗單出現林口長庚醫院、醫師名字及開單號碼,也有該名病患已簽署DNR(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的紀錄。
 民眾看資安 最怕資料外洩
中央社 – 2013年9月27日 上午7:32 (中央社記者江明晏台北27日電)
根據調查,12歲以上曾經上網的民眾,7成的人在使用網路時,最擔心的資訊安全侵入損失為「個人資料/重要資料外洩」。

可以拿下蓋子再喝! 衛生署力挺6號杯蓋
使用聚苯乙烯(PS)製成6號杯蓋,遭質疑遇熱或酸會溶出苯乙烯單體,長期吃下肚恐怕會致癌;經過媒體披露後,許多業者規劃要換成5號杯蓋,但星巴克、麥當勞和肯德基仍決意不換。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食品組科長鄭維智也護航6號杯蓋,他說,PS餐具檢測都合格,若消費者有疑慮,飲用時可將杯蓋取下。

金門醫院俏護士沐浴 遭變態狼醫師偷窺
署立金門醫院驚傳有護士遭偷窺,1名女護士日前深夜在女生宿舍沐浴時,發現隔壁有男子探頭偷窺,護士機警的立刻穿上衣服出浴室查看,發現一名男子匆忙跑出,一旁的另名女護士則以行動電話拍下側臉,隨後向金門縣警察局金湖分局報案,經查發現偷窺者疑似是台北榮民總醫院前來支援的林姓骨科醫師。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30117/154163.htm

立光農工黑心貨 統一.愛之味.依蕾特被波及
聯合晚報╱記者鄭惠仁       2013.05.31 05:35 pm

衛生署升格衛生福利部 立院三讀通過
2013年05月31日23:53
立法院今天晚上三讀通過《衛生福利部組織法》等相關法案,將衛生署升格為衛生福利部,原本內政部負責的社會救助、家暴、性侵等業務,都改移交衛福部主管;衛福部下設疾病管制署、食品藥物管理署、健保署、國民健康署、社會及家庭署、國民年金局;另外特設國家中醫藥研究所。

名醫洪欣瑜被爆整壞陸女鼻 推說「只是領薪水」http://www.ettoday.net/news/20130422/195515.htm

涉偷拍女病患私處 整形醫師洪欣瑜不起訴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7849787.shtml


幫幫忙,別讓隱私權走光!
http://goo.gl/pQSDJ

毒澱粉誰管?衛署、環署:不是我

(中廣新聞網 – 2013年5月29日 下午1:10)

病房離譜示範教學 母臨終 被當活道具  2013/4/18
新聞連結請按此 http://goo.gl/h1f9D

流竄全台 查獲25公噸 粉圓、黑輪摻毒澱粉

2012年9月12日 星期三

醫院應高度重視病人對維護隱私權的感受及態度,並致力於提供符合病人需求的護理

比較癌症病人與護理人員對維護病人隱私權的感受及態度
A Comparison of Cancer Patient s’ and Nurses’ Perception and Attitude on Maintaining Patient s’ Privacy

邱燕甘 / 吳麗珍

中文摘要
本研究主要是探討癌症病人及護理人員對維護病人隱私權的感受與態度,並比較兩組樣本在感受及態度的差異。研究地點為南部某醫學中心,以方便取樣法訪談155位癌症病人,男性75人、女性80人,平均年齡介於20~83歲;護理人員226人,皆為女性,年齡介於21~47歲之間。研究工具為研究者參考國內外文獻自擬而成之結構式維護病人隱私權的感受及態度量表(分為病人版及護理人員版),研究結果發現:(1)病人「經常」感受到其隱私權受到保護(M=3.99, SD=0.40),而護理人員自覺有「經常」提供病人隱私權的維護措施(M=3.63, SD=0.44);大部份的病人感受到醫師沒有在隱密的環境下與他們說明病情(M=1.92, SD=1.98)。(2)在維護病人隱私權的態度方面,病人(M=4.01, SD=0.39)和護理人員(M=4.19, SD=0.34)均同意病人隱私權應受到保護。但是病人不認為訪客到醫院探視病人必需經過護理人員的同意(M=2.53, SD=1.15)。(3)在比較維護病人隱私權感受的單題得分上,病人與護理人員對維護隱私權的感受有83%的題數有顯著性差異(t=8.236, p<.001),護理人員自覺有提供維護隱私權措施,但病人自覺隱私沒有受到保護的是「個人空間隱私」(t=2.835, p<.01);病人感受到隱私權有受到維護,但護理人員自覺沒有提供隱私權維護措施的是「資訊隱私」(t=22.165, p<.001)。(4)病人及護理人員兩者對維護病人隱私權的態度有56.2%題數有相異性,且有顯著差異(t=-4.695, p<.001),雖然護理人員高度同意應該保護病人的隱私權,但病人方面也顯示了對身體隱私應受到保護的高度需求(t=2.839, p<.01)及住院中可以有一個能上鎖的置物櫃來妥善保存個人所屬的物品(t=2.448, p<.05)。研究結果建議,雖然護理人員相信病人的隱私權需受到保護而且也有提供維護隱私權的措施,但是病人對於其隱私權應受到重視之處與護理人員的感受有所不同,醫院應高度重視病人對維護隱私權的感受及態度,並致力於提供符合病人需求的護理。

轉自 http://ndltd.ncl.edu.tw/cgi-bin/gs32/gsweb.cgi?o=dnclcdr&s=id=%22096CJU05563005%22.&searchmode=basic

2012年9月9日 星期日

病人醫療隱私(Confidentiality of Health Information)


病人醫療隱私
Confidentiality of Health Information

定義:泛指病人自初診掛號、就醫流程、診療程序等與醫事人
員互動所產生的所有健康相關資訊,包含個人基本
資料、病情主訴內容、書面文字、影像資訊等。

隱私又分主觀和客觀
- 主觀:為本人不欲為人知之事項
- 客觀:一般人立於本人立場推定其不欲人知的事項

原則上
- 對病人隱私權的保障,以主觀標準為主;
- 但在病人未為明示或默示表示時,應以客觀之秘密為輔


有精良醫術並尊重病人隱私,建立良好醫病關係

轉自 http://site.jah.org.tw/jah_rm/pdf/7_edu/3_education/2010/9904.pdf

2012年9月4日 星期二

醫師有義務對有關病人的訊息保密

病患隱私
         醫師有義務對有關病人的訊息保密,病人瞭解到醫師不會將有關自身的私人訊息洩漏出去,就可為治療關係提供信賴的基礎。倫理守則與法律都保障了病患的隱私權,然而,醫師有時有必要違反保密義務,即使沒有適用的法規,警告第三者的義務也經常勝過尊重隱私的義務。在有必要需透露資訊時,醫師應只透露為防止傷害所需的資訊,並只告訴為避免傷害有必要知情的人士。醫師應該盡可能地事先和病患討論其將違反守密義務一事,若可能,應取得病人的合作。

∮隱私權
         病患的身體狀況及病情應屬於病患自身的隱私,故基於專業倫理醫護人員不得無故洩漏病人的病情,除非法律有所規定或為了保障公共的利益。隱私權的觀念源自於「自主」與「忠誠」的倫理原則,「自主」的意思是病人有權利決定誰可以知道他的病情;「忠誠」則指醫病之間的互信關係需要誠實與信任。然而,當個人自由的運作威脅到他人時,可以合理的加以約束。
         雖然隱私權很重要,但是當個人隱私可能會影響到他人、社會或公共利益時,就必須有所協調。病人雖有權決定如何讓其他人獲知有關自己的訊息,此權利受到「不傷害他人」義務的限制。當有傷害他人之虞時,自主原則與守密義務就不再具有優先性。以美國為例,許多州最高法庭已經裁定:醫護人員有責任去警告可能受其病人危害的第三者。又如加拿大精神醫學會則建議,醫師在治療過程中任何時刻,如果認為病人有危險性或是有傷人之虞時,應告知病人為了保護病患及可能的受害者,將不再保密;但同時加拿大醫學會也肯定醫療記錄屬於機密文件,除非法律規定須告知第三者這類記錄中的資訊,否則必須得到病患授權才能公開其中訊息。雖然醫療記錄歸保管收集的醫師或醫療機構所有,但病人有權檢閱自己的紀錄、複製內含的資訊。對於醫療照顧提供者而言,必須要在善盡專業責任和採取適當防備措施之間,找到一個平衡點。

∮我國法律規定
        法律規定必須對病患資料守密。我國醫療法第49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人員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不得無故洩漏。」刑法第316條規定:「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所以,醫療人員有守密義務,如果違反這些義務,將會受到刑事制裁。此外,洩密行為也構成民法第184條的侵權行為,應對被害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且因洩密即屬於侵害他人隱私,依民法第195條規定,洩密者必須對受害人的精神損害給予慰撫金。如果是儲存成電腦資料的病例,則受到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規範,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不得逾越法令執掌必要範圍或蒐集目的之特定範圍,否則應負賠償責任。
         而當屬於病人的資訊涉及公共利益或第三者的重大利益時,如果經過權衡可認為守密將會造成公眾或第三者遭受更大損害時,醫療人員可以免除守密義務,將資訊提供給合法、適當的人員。醫療法與刑法對於守密的要求在於不得「無故洩漏」,只要具有法律明文規定的理由(如依法向醫療主管機關報告法定傳染病、經法院傳喚出庭作證),或者其他正當理由,則醫療人員揭示資訊並不屬於「無故洩漏」。然而由於在適用上仍有模糊空間,醫療人員必須審慎思考對於病人秘密資訊的揭示。如果能經由溝通說服病患同意揭露資訊,將可免於在法律上的複雜判斷過程。

延伸閱讀:Peter A. Singer著、蔡甫昌醫師 編譯:臨床生命倫理學。台北: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第八章。
Mill JS. On liberty. In: Robson JM, editor. Essays on politics and society, vol 1. vol 18 of Robson JM, et al, editor, Collected works. Toronto: University of  Toronto Press, 1977:223.
O Reg 856/93, s1(1)(10), as amended by O Reg 857/93, as amended by O Reg 115/94, made under the Medicine Act, 1991 SO 1991 c 30.

2012年8月30日 星期四

從連槍擊案看病人隱私權 (楊庸一)

從連勝文先生在選前夜突遭槍擊後,已引起各界廣泛的衝擊和討論。它所造成的影響,在短期內,平復可能不易,也難預測。不過,就一個精神科醫師的立場,我希望就病人隱私權的概念,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來釐清爭論的癥結。

當 連先生受傷送醫後,他的醫療隱私權,已受到《醫師法》第22、23條的保護,應無疑議。也就是說,他的病情,除非醫師受有關機關詢問或委託鑑定,(對於因 業務而知悉他人祕密),不得無故洩露。更明確、嚴格規定的則是《精神衛生法》第24條,未經病人同意者,不得對病人錄音、錄影或攝影……於嚴重病人,應經 其保護人同意。因此,從醫療的層面來講,連案的處理方式,應已相當清楚。除非當事人(病人)同意,否則,台大醫院不得洩露病人的醫療祕密;除非病人昏迷或 心神喪失,否則,連家亦無權要求或委託台大醫院公布病況。這是一個嚴肅的醫學倫理問題,嚴格來講,並沒有糢糊的空間。

連案病況的公布與否,並不是醫療問題,而是純粹的政冶和╱或司法問題。因為病情既屬病人的隱私權,已明確受到《醫師法》和《精神衛生法》保護。公布與否,其決定權完全屬於個人的意願,別人無法置啄。

操作牟利令人作嘔

319 槍擊案,是一個慘痛的歷史傷痕。連案的嚴重性雖然比不上扁案,但,卻也再度提醒了社會,未來應該嚴肅的面對類似的問題。以一個醫師的角度來講,我認為台大 醫院對連案的處理,除了事發初期的發言,不知是否有獲得病人同意外,大體上尚能符合及把持醫學倫理,也未出現引人爭議的瑕疵。

不過,以一個國民的立場來講,我就五味雜陳了。政治人物翻雲覆雨的功夫和一夕數變、昨是今非的嘴臉,及藉操作受害者而謀求利益的作為,實在令人作嘔。醫療隱私權並不是絕對不能被干預,只是這種干預必須在不能違反個人意願或具有政治或法律約束力的共識下,才能以特例進行。

就 像言論免責權的取捨一樣,不公布,是病人的權利,無法苛求;公布,則將透過質疑—澄清的過程,來減少或消弭各種看法差距,也是還當事人清白最直接的方式。 連案爭議的解套,只有二種方法。最簡單、快速的方法,就是讓病人(當事人)在自我考慮得失後,決定是否自願公布病情,並承擔選擇的後果。另一種,就只有法 院有權直接行文台大醫院,要求提送所有醫療資料,做為參考。只是,其前提,必須局限在法律辦案所必需。

盼能扭轉藍綠對立

這 幾天來,我一直在想,如果此次中彈的是民進黨的三都候選人或輔選大將,國民黨和馬主席,會有什麼反應?是否仍會像民進黨和小英主席那麼自制和具有民主風 度?紅衫軍的殷鑑不遠,此種無法預測的答案,也讓人輾轉難眠。因此,從長遠穩定的觀點來看,在類似的案件中,以政治或法律共識方式來界定醫療隱私權的除外 條款,在未來,似難以避免。

319案,社會已錯失一次調整的機會。希望這一次的事件,能成為一個轉捩點,讓社會的藍綠爭議,不再只是情緒性、教條性的對立。

政黨的興衰和輪替,既已逐漸成為台灣民主未來的常態,我們應該要求建構一個更健康和避免扭曲醫學倫理的社會。只有在開放和公正的環境中,透過兩黨或多黨的良性競爭,才能選出真正值得人民尊敬的政治領導人。

作者為長庚大學臨床行為科學研究所副教授、長庚醫院精神科主治醫師

轉自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01202/33005797

2012年8月23日 星期四

病人隱私該受保護 防護設施必不可少

    據相關調查顯示,當醫生詢問病人較隱私的病情時,近80%的人表示“很反感,恨不得轉身就走”,覺得“沒關係, 可以配合”的只有2%;具體到是否願意接受異性醫生檢查、參加“醫學觀摩”等問題上,超過75%的人表示不能容忍。遺憾的是,雖然不願意,但患者卻很少會 在看病時提出異議。
    “我們哪敢說一個‘不’字啊,說了,醫生還不得把我們轟出去。”于是,患者選擇了忍氣吞聲,徒留可憐的自尊心和已羞得發紅的臉頰。在看病的同時,保護患者隱私該不該成為院方的責任?其他國家又有哪些相關辦法呢?
  患者:敢怒而不敢言
    在北京市某醫院注射室門外,記者碰到了正在對男朋友訴苦的小林。“太難忍受了,醫院怎麼能讓男女在一個房間裏打針!”
    25 歲的小林高燒不退,只得去醫院打針。她走進注射室時,一位男患者剛穿好褲子,準備離開。“當時我覺得有些別扭,就問護士能不能先不讓別人進來。”沒想到, 小林的話惹惱了護士。她拿著蘸滿碘酒的棉簽,不耐煩地說:“哪那麼多事?後面還有人等著呢!不想打就快走!”于是,小林只得迅速脫下褲子。“打到一半,後 面又有男的進來了,再一看,居然還是我們公司的同事!太尷尬了!”小林又氣又羞,招呼也沒打,就衝出了注射室。
    相比小林的“遭 遇”,在另一家醫院做整形手術的小靜更是有苦難言。小靜要做的是抽脂手術。手術前,她就赤裸著身體,讓幾個大夫在需要抽脂的部分劃上紫色線條,然後從不同 角度拍照。“這倒也罷了,是手術準備。”讓小靜沒想到的是,手術開始後,進來了幾個實習生。“男的女的都有,他們對著我指指點點,把我當成了很好的教 材。”盡管如此,小靜還是被動接受了被觀摩的事實。她給出的理由是“在醫生面前,患者不能說一個‘不’字。”

節錄自http://big5.xinhuanet.com/gate/big5/news.xinhuanet.com/life/2007-04/10/content_5955581.htm

2012年8月21日 星期二

[爆卦] 你老婆生完在哺乳,要給健保局員工參觀嗎

作者 MicroGG (La new總冠軍)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爆卦] 你老婆生完在哺乳,要給健保局員工參觀嗎 
時間 Mon Jul 16 00:11:56 2012 
─────────────────────────────────────── 

轉貼自FB 
原文頗長,恕只引用我覺得重要的段落 
http://ppt.cc/bI0s 

評鑑到了第二天的上午, 評鑑委員以不干擾臨床業務的原則, 開始實地訪查. 

上午九點多, 突然有六位“蒙面人”, 兵分三路, 突然出現在醫院的不同單位, 

出示了一張日期用手填寫上的公文, 自稱是健保局的稽核專員, 要做“例行訪查”. 

由於當時所有的主管都在陪同評鑑委員在進行實地訪查, 無暇分身, 

於是這些稽核員開始以近乎侮辱的語氣開始盤查各單位的所有員工, 

同時毫無章法的要求拷貝病歷, 查病房設備(所有離譜行徑, 將來有機會再與大家分享)\ 
. 院方部分主管, 不得不丟下評鑑委員, 去協助基層的護理人員. 此時幾乎所有員工的\ 
心情都已經受到影響. 
同時毫無章法的要求拷貝病歷, 查病房設備(所有離譜行徑, 將來有機會再與大家分享)\ 
. 院方部分主管, 不得不丟下評鑑委員, 去協助基層的護理人員. 此時幾乎所有員工的\ 
心情都已經受到影響. 

但是大家也都沒想到, 連評鑑委員們都與我們同仇敵愾, 

認為這些健保局的稽核員太超過, 此舉已經影響了評鑑的流程. 

沒有“事先函知”, 只有現場出示一張科長決行的公文. 

堅持進入正在擠母乳的產婦病房檢查床位設備. 

全程戴上口罩, 不以真面目示人, 是健保局稽核員標準的作業準則嗎? 

識別證只有快閃, 上面沒有照片, 這是標準作業準則嗎? 

進出所有病房(包含疥瘡病患的隔離病房)都不洗手, 不穿隔離衣, 

這是健保局的專業人員嗎? 

好吧!也許這是將來台灣所有接受醫院評鑑的常態, 

我們樂於接受稽核. 但是我對北區健保局還是有一些期許: 

1. 請健保局加強員工教育訓練, 起碼基本的病患權益課程, 
醫學倫理課程, 感染控制課程的學分都應該比照護理師. 

2. 請尊重基層員工的工作權益, 勿將所有員工當成罪犯盤查訊問. 

3. 請尊重病患隱私, 要拷貝病歷, 參觀哺乳, 應徵得病患同意. 

4. 請“依法行政”. 

無論未來如何, 我相信我們醫院的全體同仁, 
經過了這次莫名其妙的風雨, 會變得更加團結. 
不管風雨再大, 我們這條船要更穩固, 更堅定. 
大家的孩子還小, 再怎麼辛苦還是要撐下去! 

請幫我分享出去, 希望未來不會再有如此離譜行為, 發生在台灣的任何醫療院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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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 

1. 健保局員工如工作性質需要接觸到醫院病患,的確應該要定期上課醫學倫理(隱私) 

感染控制(接觸過病人要洗手,才能接觸下一床病人) 

2. 堅 持 參 觀 哺 乳 中 的 病 房 是 哪 招 ? 

要噓拎杯歡迎 

祝你老婆擠奶被參觀 


轉自PTT網友文章 http://www.8z1.net/as1342397516.html